“没想到,多年前的保证金还能退回来。”面对前来走访的福建省明溪县纪委监委和县委巡察办工作人员,辖区一名企业主不由感慨。
“前些年,我们在县自然资源局缴纳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后来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取代,由企业设立基金账户。”该企业主说,接到过退款通知后,担心时间隔太久,当初的缴纳凭证又有部分遗失,加上忙于生产经营,不敢贸然主动申请退还,进退两难。
明溪县委巡察组三组对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常规巡察,让该企业主看到了转机,在巡察组工作人员走访时将难题反映了上去。
“按规定,这几笔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应该退还给企业。”查阅相关资料,核对财务凭证材料后,巡察组了解到,此前有文件规定,对企业缴纳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各县(市、区)及时开展分类处置,确保应退尽退;对不符合条件的,统一上缴国库,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是不符合条件,还是另有隐情?”带着疑问,巡察组工作人员决定一探究竟,找来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谈话。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具体是怎么分类处置的?”
“当时我们有下发通知给企业,让他们带着相关材料前来办理。”
“为什么还有这几笔没有退还?”巡察组工作人员继续追问。
“这个我不太清楚……但是有来申请的,我们都有退还。”相关人员的回答有点模棱两可。
综合两组工作人员掌握的情况,巡察组了解到,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只是简单下发通知,未进行跟踪了解、主动对接服务,企业则担心材料欠缺、退还手续繁琐,也没有主动申请,致使未退还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一直“躺”在县自然资源局账户上。
“通知不能一发了之,符合条件的钱应当退还给企业。”核实情况后,巡察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馈,督促厘清事实、立行立改、解决问题。县委巡察办会同县纪委监委采取巡纪协作方式,开展巡察整改联动监督,鼓励“新官厘旧账”。
县自然资源局很快成立专项工作小组,主动联系企业,组织专家实地验收,开展容缺审批。不到一周时间,50多万元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全部清退到位。(福建省明溪县纪委监委 卓成烨 || 责任编辑 周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