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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勃利县住房服务中心 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查封违法!

时间:2023-06-01    点击: 次    来源:北东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北东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小 + 大

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勃利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诉被告已经从基层法院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3312021黑民终148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部分涉案房产判给了原告,剩余的部分涉案房产,原告在2023426日在勃利县法院重新立案起诉被告,立案号是黑0912民初800号,随后原告立即申请查封涉案剩余房产,在2023512日勃利县法院把(2023)黑0921财保52号执行查封通知书发给勃利县住房事务服务中心要求其协助执行。2023515日,勃利县住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给勃利县法院回执说,不予受理!勃利县住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行政不作为违法!

图为:勃利县住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从2019114日至20241227日涉案所有房产一直被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着,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黑09财保1号和(2020)黑09民初4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黑民终148号。那么勃利县住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又是怎么协助其执行查封的?勃利县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勃利县住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协助执行查封,上述所说相同部分涉案房产,怎么就不予受理?这是违法!是对法律的践踏!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勃利县住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无论被告涉案房产登记授权与否,被告出售和抵账与否,都应该不折不扣地协助勃利县法院执行查封,再者说,涉案房产始终被查封着,被告又是怎么出售和抵账的?勃利县住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又是怎么备案登记的?令人匪夷所思!相关人员是法律淡薄?还是不懂法?是工作能力有限?还是故意而为之?让人不得其解!作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抗法,渎职不作为,该当何罪?

524日上午900点左右原告工作人员来到勃利县政务大厅,问工作人员郭蕊,给勃利县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是谁出的?郭蕊给住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的隋永刚主任打电话说,上午开会,下午联系见面,到了当天下午,原告工作人员给郭蕊再次致电,郭蕊说,领导下午有事,见不了了,逃之夭夭!如果勃利县住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的回执,有理有据,依法依规,那么为什么不敢见面呢?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遵守法律法规,不面对事实,不面对问题,这是背弃初心和使命!这样的国家公职人员,还能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做什么?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公职人员形象!有损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忠心正确履职。而勃利县住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的隋永刚主任却背道而驰。希望隋永刚主任认清自己,认清法律的严肃性,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立即协助勃利县人民法院,依法依规行使主权,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来源:东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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