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法 > 检察风云 > 文章 当前位置: 检察风云 > 文章

最高检回应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能“一放了之”

时间:2019-12-21    点击: 次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陈菲)当前许多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例显示,侵害者本身也是未成年人,却因达不到法定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引起较大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在最高检、公安部20日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及时批捕、起诉,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

  史卫忠说,在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应当坚持两个基本原则。首先,要按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尽可能消除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保护过程中的问题,立足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其次,要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

  “一些未成年人年龄很小的时候出现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因为没有得到适当矫正干预,甚至因此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史卫忠指出。

  史卫忠建议,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

  关于目前议论较多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史卫忠表示最高检也在进行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是由于其所处的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所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最高检会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回应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他说。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克勤决定逮捕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云光中决定逮捕

联系《法治之窗》 | 关于《法治之窗》
渝ICP备19016650号-5 | 公安备案号:50023302000301  |   QQ:1876828445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  电话:010-59461777  |  法律顾问: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 主任:贾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