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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审判管理

时间:2024-04-09    点击: 次    来源: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审判》杂志,推出“2023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关键词之六:审判管理。

张军院长指出,审判管理既包括审判事务的管理,还包括政治建设、人员考核、案件管理、审判监督与指导等等。由此可以看出,法官既是管理的对象,也是管理的主体,推行审判管理的目标在于实现公正与效率。

法官要服从服务于审判管理。从张军院长指出的审判管理的内涵与外延看,审判管理内容并不仅限于审判事务,管理对象并不仅限于法官。但鉴于法官在审判事务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法官接受审判管理显得特别重要。在法院系统,有些法官对审判事务管理存在片面、不当乃至错误的认识,个别法官认为绩效考评等管理制度对法官审判干预过多,某些考核指标不合理、不科学,与审判规律不符,以致有所腹诽,甚至抗拒,私下发表一些不适当评价的言论。这种不当的主观认识,需要予以改变。现代社会中,有人、有工作的地方就需要管理,对人、对工作业绩就存在评价和和考核。做人是个道德问题,评价多在俗成。工作方面,多数是可以量化的,是可以“约定”的。只要“约定”在先,一视同仁,特殊情况同样“约定”在先,各方都应依“约”而行,这和法官们办案经常提到的契约精神是一致的。当然,有些法官会认为制度设置往往是管理方(法院领导层)单方制定,法官参与度不深不高。作为法官当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后,法院管理发生质的变化,新的机制体制要求出台新的与时代相匹配的管理制度。新生事务往往是不完美的。从改革试点到全面铺开并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均对审判管理机制和模式作了深层次、多方位的探索,多次研究制定并出台新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审判管理一步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是不争的事实。这些规定。一定有着一线法官的意见和思考融入其中。身为法官,正确的做法是严格遵守的同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而不是责难和消极应对。

法官中的领导干部要履行好管理职责。2023年9月,张军院长提出要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对推行“阅核制”的必要性,有很多专家论述、法院领导讲话,本文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学术界、司法实务界,包括法官,有些观点偏激的认为是司改的倒退。其实,如果对司改的推进稍作留意会发现,司改伊始,各类文件规定一直在院庭长行使监督权方面保留相当的篇幅和内容,法院系统内部实行院庭长监管“清单”制度。从落实院庭长监管职责方面讲,“阅核制”无非是落实这一监管制度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与司改前的审核签发比较,二者有着质的不同。担心回到司改前的行政层级管理模式,着实有些多虑。只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流程操作,避免院庭长借“阅核”之名,行干预案件之实。一旦改革成果付之东流,相信不是学界、实务界愿意看到的。与之对应的是,还要防止院庭领导以“谁裁判谁负责”的心态放任自流,只“阅”不“核”,或仅仅签名了之。

法官要主动抓好自身建设。公正与效率是法院不变的主题。目标和方向确定后,人就是决定性因素。之于法院,法院队伍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关键,而法官则是关键中的关键。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把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落到实处,离不开法官主动配合并落实到各类审判活动中。大家知道,再完美的制度设计都可能有漏洞和不足,或因不能及时修订,难以适应形势、时代发展步伐出现中出现的新情况。再加上审判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法律也会滞后于时代发展。在此情况下,法官审判案件要实现公正与效率,不仅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洞察社会的能力。学习学习再学习,思考思考再思考。法官自身如果不能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处理案件极可能就会和时代脱节,和社情民意不符,会出现机械办案、就按办案现象。如果不加强自身建设,对于新设置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和队伍绩效考评,个别法官可能非但不能理解如此设置的科学性,恐怕连文件规定中的新词语也理解不了。如此情况之下,审判管理现代化只能成为一句空话。(通讯员:刘振厚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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