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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酉阳县信访办在联系法院协调国土局恢复房产证?

时间:2018-12-04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媒体早前(2010.5.20)报道:   http://www.zfxw.net/MinSheng/2017-05/9365.htm

               新闻回顾

曾现发桥边边房屋,周围矮房屋属红砖3队面积,其中间为曾家的


当年大队会计,生产队会计,社员代表正在现场测量

乡政府1998年调查为“草契字约”

当年农具厂厂长田景安也证明是毛笔字“草纸契字约”

后来法庭出示却为钢笔字“红纸契字约”

县法院判决生效4年后被县政府否决

    当年生产队划给村民宅基地是“桥边边”,而契约上卖给农具厂(铁器社)叫“水牛塘”的地则是另外一个村,两地相隔几十米远。生产队只卖了一条车道给农具厂,卖地时签订的是一份毛笔字“草契字约”,后却演变为一份钢笔字“红纸契字约”,并扩大买地面积和范围。当年契约执笔人、在场人多次出庭作证所卖地是桥边边,所签契约是毛笔字“草纸契字约”,而不是钢笔字“红纸契字约”,未被采纳。农具厂一职工为将这块地占为己有,声称村民侵占农具厂土地。开始为争宅基地界线,后又以厂里名义争整个宅基地……

    诉争近30年,法院在2003年将宅基地判给村民,生效4年后却被县政府否决。村民对县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市政府维持县政府处理决定。村民又将此事诉讼到法院,一、二审法院仍然维持县政府处理决定。村民无奈,只好申请再审。到目前为止,7个多月时间,法院始终以“还在调取二审材料”为由未立案……

    2009年9月中旬,记者在重庆酉阳县丁市镇采访,与该镇丁市村12组73岁的曾(宪)现发老人见面,谈及此事时,老人满腹辛酸和委屈,长达近30年的官司已让老人心力交瘁,当时正值二审结束,老人期盼二审判决结果。
2010年5月,记者获悉此案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曾现发与其子(曾林)在2009年10底再次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长达7个月之久法院未立案。
    5月11日记者又来到酉阳县丁市镇丁市村12组(原协场大队1生产队)采访,73岁的曾现法老人已带着遗憾离世,去世前还嘱咐儿子曾林一定不要放弃。由于当事人曾现发去世,记者相继采访了当年的知情人。

1971年生产队指地建牛粪塘后为村民宅基地,1974年农具厂在宅基地旁买地作车道

    丁市村12组(简称:原协场1队)。当年生产队长龚学太告诉记者,1971年土地属于集体,生产队有规定,凡是养耕牛的农户,生产队指一块地作为修建牛粪塘用,曾现发就是养牛户之一,那时土地不用丈量,就指一块地作为他家建牛粪塘,后来划为曾现发宅基地,地名为曾家桥,又名“桥边边”。

    龚学太称,当时他任队长,指地给曾现发建牛粪塘的人有他和生产队会计(龚玉华)在场,由于农具厂所处地理环境特殊,协场一队的一块地正好在农具厂出口处,1974年,农具厂因没有路进厂,经协商在该组买地作车道,于是生产队将曾现发宅基地旁的地(一块石坝子)卖给农具厂,并在曾现发宅基地旁设有地界标志。车道后来被农具厂职工廖正发修房占用一部分,卖地时并没包括曾现发宅基地在内。

农具厂职工起初为宅基地边界发生争执,后以农具厂名义争村民宅基地

    因农具厂职工廖正发所建房屋在曾现发宅基地边界,1988年廖正发修坝子时为边界和曾现发生争执,曾现发当场要求挖出划分的地界,如果挖出地界廖正发就得认输,谁输谁给挖界人5元工钱。

    现年71岁的田贵帮老人是当年挖地界的人,老人清楚记得当时的情形:两家打赌,如果挖出划分的地界廖正发就认输,并付5元工钱给田贵帮,当田贵帮挖出一道石梁梁(坎坎)的标志时,廖正发知道输了,5元工钱也不付就跑了。

    随后,廖正发以农具厂名义向丁市乡政府反映,称曾现发在农具厂地界内无证建房。9月27日,乡政府以调查核实契纸曾现发建房纯属侵占农具厂地盘为由作出处理决定:要求曾现发马上撤出已在农具厂地盘修建房子的基脚;恢复原地退回农具厂。

农具厂出示的“草契字约”地处“水牛塘”,卖方执笔人称“草契字约”为“桥边边”

    对于乡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曾现发认为自己并没有侵占农具厂土地面积,也就没有履行乡政府的处理意见。

    1998年农具厂见曾现发迟迟不履行乡政府处理决定,又向乡政府反映,称1974年11月12日协场大队一生产队将“水牛塘”1.9亩地有偿转让给铁器社(现农具厂)建厂,并签订有偿转让“草契约”。1975年至1998年曾现发对铁器社土地权属开始侵犯,先后在我铁器社土地上无证建房和猪圈。

    乡政府调查查明,协场一队1974年11月12日将1.9亩地有偿转让给铁器社,签订有“草契字约”。 1975年至1998年曾现发对该地开始侵犯,1988年9月27日已作处理,但曾现发尚未履行处理决定。

    1998年6月7日,乡政府从重新作出“规范化”处理决定:一、水牛塘(地名):东至农机站,南至酉龚路(公路),西至河心,北至红专界,1.9亩地属铁器厂集体所有使用,所建厂房受法律保护;二、曾现发在该地南段建房和牛栏所侵占的70平方米的地方,应将所侵占的土地退给铁器社,曾现发应自行撤出该地上面的建筑物。否则后果自负。

    “当时农具厂因没有路进去,才和我们队协商买一块地作车道,那时没有丈量过,后经现场测量只有0.13亩,当时卖的很便宜,才几十块钱,具体是几十记不清了”协场1队会计龚玉华告诉记者:卖给铁器社的地在曾现发宅基地旁边,地名“桥边边”,他亲自执笔签订的是一份毛笔字“草纸契字约”,不是后来法庭上出示的钢笔书写的地名为“水牛塘”的“红纸契字约”。况且曾现发宅基地有三方是红专大队三生产队(简称红专3队)土地,卖给了铁器厂修建厂房。“水牛塘”地属红专3队所有,我们哪有权利卖别人的土地。

乡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否,国土局查明两大队卖地 注销建设用地许可证并给予处罚

    7月27日,乡政府、农具厂以曾现发不履行政府处理意见向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后认为,乡政府在农具厂与曾现发为水牛塘(小地名)地段的土地行政纠纷的行政处理中超越职权,裁定(1998)2号行政处理的第二条(曾现发在该地南段建房和牛栏所侵占的70平方米的地方,应将所侵占的土地退给铁器社,曾现发应自行撤出该地上面的建筑物。)不予执行。

    1998年,曾现发以居住困难为由,以其子曾林的名义向国土局提出建房申请,12月17日,国土局为其颁发了同意其曾林占地23平方米建房的酉用建【1998】字第10280号《建设用地许可证》。

    2001年农具厂以曾现发“未经批准、非法占有土地建房”为由向酉阳县国土局举报。

    国土局查明:1974年11月,农具厂(铁器厂)征用丁市公社红专3队(丁市村3组)和协场1队(协场1组)土地1.9亩和1.97亩,双方签订了“征地协议”,各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农具厂按协议付足了土地补偿费用,两队也按协议实际交付了土地。之后被处罚人(曾林)之父曾现发非法侵占已被农具厂征用的23平方米搭一简易猪牛圈舍。1988年乡政府将该地确权给农具厂。1998年2月,被处罚人曾林以居住困难为由,要求撤出这间非法占地的猪牛圈舍修建住宅。6月17日,乡政府下达了【1998】2号《处理决定书》,裁定此地使用权属农具厂。7月,被处罚人曾林擅自施工建房。12月27日,被处罚人曾林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了酉用【1998】字第10280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同意占地23平方米建住房。在我局处理过程中,曾林继续修建,并形成占地面积是46.76平方米砖混结构三层房屋。2000年5月20日,本局以“酉国土监【2000】5号下达《关于注销曾林所持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处理决定》。”被处罚人曾林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01年2月,该县政府以酉府法复【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本局所发酉国土监【2000】5号处理决定。被处罚人曾林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酉国土监【2000】5号处理决定产生法律效力。

    国土局认为,被处罚人曾林的修建行为属非法占有土地建房。并作出决定:限被处罚人曾林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撤出在非法占有的46.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

1.9亩、1.97亩土地实为红专3队卖给农具厂,协场1队卖给农具厂土地只有0.13亩

    红专3队老队长张胜明称:大概在71年左右,卖给农机站和铁器社土地共九回半(折面积:二回半为一亩,将近4亩)。农机站近2亩,铁器社近2亩(186元钱)。当时生产队四大班子(生产队长、会计、贫下中农代表、记分员)在场立有契约,他本人签字盖私章。

    张胜明还称:农具厂所处地形很怪,三面是红专大队的地盘,唯有一块象豆腐状的地属协场1队夹在中间(曾现发宅基地和协场1队卖给农具厂的车道)。

    经协场1队(现丁市村12组)原大队会计龚万智、生产队会计龚玉华、当时的社员代表龚万明现场实测,农具厂职工廖正发的内弟谢进学指认界线,当年所卖车道面积只有0.13亩,加上曾现发宅基地面积0.15亩,合计还不到0,3亩。龚玉华称,这与农具厂所说协场1队卖地1.9亩相差甚远,他本人曾多次出庭作证,并用自已脑袋担保没有将曾现发宅基地卖给农具厂,但未被采纳。

法院判决村民胜诉4年后被县政府否决,市政府、一二审法院维持县政府处理,申请再审7个月未立案

    2003年协场1队以集体名义将乡政府、农具厂诉讼到酉阳县人民法院, 由于乡政府、农具厂未按时举证,及逾期提供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并作出撤消丁市乡政府1998年6月7日对“丁市区铁器社与曾现发发生土地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判决。

    判决生效4年后,2008年农具厂再次以曾现发侵占土地为由,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的决定是,争议之地面积为105.39平方米,属国家所有,企业管理使用。同年8月,曾现发就此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市政府作出决定:维持酉阳县政府处理意见。 

    2009年4月,协场1队、曾现发与其子曾林又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还是维持酉阳县政府处理决定。同年7月,协场1队、曾现发与其子曾林再次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中级人民法院8月仍是维持原判。

    10月下旬,曾现发与其子曾林又再次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截止目前已逾7个月法院既未予以未立案也未给当事人任何回复,多次过问,四中院却说法律对再审立案没有期限规定,现还在本院调卷。

    2010年5月19日,曾林时间经媒体曝光后,上诉人曾林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8月6日作出的(2009)渝四中法行终字第3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

市检院向高法院提起行政抗诉,由第四中法院审理,并维持原四中法院判决

    2010年12月3日,曾林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1年4月18日以不符合再审条件,作出(2011)渝高法行申字第8号驳回通知。

    2011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渝检行抗〔2011〕6号)抗诉。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一)原审判决认定争议之地在丁市农具厂四至界限范围内,缺乏证据证明;(二)本案中证明曾(现)宪发、曾林对争议之地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据较为充分;(三)原审法院认定契约真实证据不足。二、原一审对契约形成时间进行委托鉴定的程序存在不当之处,二审法院未予纠正不当。

    2012年7月12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四中法行再终字第00001号维持本院(2009)渝四中法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两年上访十多次,多次被村、镇、县接回。县信访办称在联系法院协调国土局恢复房产证

    “从2013年到2015年止,我俩先后到重庆、北京上访十多次,"陈维香说:“多次被村、镇、县接回去,2016年6月让我去镇政府领取5000元困难补助。信访办彭主任答复,他们在联系酉阳法院执行局协调国土局恢复房产证 。”

    “信访办彭主任将法院执行局局长电话给我,让我打电话询问。5月3日至5月4日间,多次拨打法院执行局长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发信息未回。”

    “房产证被国土局注销,酉阳法院当初判决房屋产权归我家,然而判决生效4年后却被县政府否决。诉讼(上访)长达三十多年之久,从2016年以来,信访办一直答复我,说他们在联系法院协调国土局恢复房产证。”陈维香说,我现在很无赖,除了得到县信访办的回复在协调之外,其他两部门根本没有任何回应,这件事一直是压在心里的石头,沉甸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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