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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有信必复

时间:2024-04-18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审判》杂志,推出“2023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关键词之七:有信必复。

信访是反映社情民意、人民群众直接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联系沟通的重要渠道。司法工作者,特别是法官,因为职业的缘故,对信访制度多有与当前规定不尽一致的看法。原因很简单,法官们认为,现代法治社会,信访路径与法治化治理不相符。作为以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为本的法官,更认可依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认为通过信访渠道解决纷争,会导致当事人信“访”不信“法”。

其实,社会治理是一项庞大的复杂工程,仅靠某一两项治理方式和模式必然难以有效应对。法治化治理是现代化治理最基本、最常态的方式,或许也是最权威的。我们常说法治不是万能的,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存在任何万能的治理方式。这就需要在推进法治化的过程中,辅以其他足以推进现代化治理的方法和措施,信访即其中一种。

有一种观点认为,信访是中国老百姓“青天”情结的折射。信访制度的存在,会弱化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首先需要承认的是,群众有“青天”情结不容否认(2024年3月,开封包公祠一女子痛哭)。但群众“青天”情结的形成,有着极其复杂的渊源。民族传统、人文历史、社会现实、法治建设等等因素,包括个人认知。今天还有生存的土壤,恰说明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消除人民群众“青天”情结的重任,不在普通群众,而在领导干部、司法官员。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成为常态,相信全民守法不日可实现。目前状况下,无论“官”民,法治意识都需提高,信访制度自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且不失为实现法治治理的补充。当然,前提是处理信访需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访考核也不应脱离依法治理的轨道。

有信必复是一种姿态。是法官是否具备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作风直接的体现,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是否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直接的考验。有的法官会认为,法官所有的活动都体现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没有必要对当事人的额外请求作出回应。对此,需要纠正的是,当事人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请求,都不是额外的。法官作出答复,是其职责的一部分。否则,与机械办案无二。我们提倡办案一件、教育一片,如果连当事人的来信就懒得回复,不给自己案件的当事人接受法治教育的机会,何谈一片,与谁司法谁普法的要求相违背。

有信必复有助于定分止争。法官们很清楚,当前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虽有很大提高,但基本法律素养仍较低,有的甚至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法院受理的案件,难以实现案案有律师代理。如此一来,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无形中增加了障碍,例行公事的送达、质证、庭审、宣判,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的探求难以与法官进行充分沟通。法官精力是有限的,何况在当前案件急剧增长的大背景下,法官、法官助理都不可能把每次的调解、庭审、质证都当作上普法宣传课那样去做。如果法官利用自主的时间通过来信必复的方式,用人民群众听得清、读得懂的表述向当事人阐释清楚,完全可以相信多数当事人是能够理解和明白的。至于闹访缠诉现象,只能算个案和例外。法官不能因个别例外现象否定整体。信访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即在于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和纠纷(当然,这决不意味着提倡信访)。

有信必复有助于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法院、法官形象的维护关键在于公正公平。但细节决定成败,如果法官不注重言行举止等细节,其形象不可能立的起来。来信必复是比言行举止更为重要的细节,当事人的心结可能因为法官的回复豁然开朗。倘若回复中再添加些“温度”,当事人对法官顿生感激之情也并非不可能。假若对当事人来信来访置之不理,判决再公正,亦无法取代当事人对法官态度生硬冷漠的印象。(作者:刘振厚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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