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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双赢多赢共赢

时间:2024-03-25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通讯员:刘振厚)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审判》杂志,推出“2023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关键词之四:双赢多赢共赢

《二刻拍案惊奇》有首诗词:“些小言词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赔杯酒,赢得猫儿卖了牛。”诗句通俗易懂,劝诫息讼、倡导无讼之意清楚明了。但后两句另一层意思也非常明显:打官司劳神费力,经济方面支出远大于收益。

时至今日,中国人的法治观念大大增强,“有钱无理莫进来”的心态不能说彻底消失,但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确已是常态。各地法院连年增长的案件数量,可予以实证。

至于打官司之输赢,无论法官们,亦或诉讼之外的局外人,除当事人因诉讼利害关系,对输赢的理解或许出现偏差外,通常理解,有输有赢是常态,双输或双赢只能是个案。当然,这里的输赢对应的是胜诉与败诉。我们所提倡的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并不局限于诉讼本身的胜败输赢,而是从社会治理的全局衡量。

社会治理涉及面极广。之于法院,并不仅仅是某类诉讼。为便于就法官如何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本文拟简单以三大诉讼和执行为切入点予以分析。

民事诉讼是当前法院案件数量占绝对多数的诉讼案件,是较易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诉讼类别。民事案件纷繁芜杂,当事人利益诉求多种多样。再加上“中国特色”的国情,民事诉讼当事人书面的诉请,有时并不与其追求的实质目的一致。如此一来,反为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提供了更多契机。简单举例,传统的家事纠纷、邻里纠纷之类案件,很多时候原告诉讼的目的真的不在金钱、物质,而在“面子”“心理感受”,或在意的是对方当事人对待解决纠纷的态度。一句话可引发纷争,一句话也可消解怨气。在基层法院、基层法庭工作的法官,相信会有切身体会。新的时代,新型民商事纠纷层出不穷,案件类型更加多元,纠纷本身更趋复杂,虽然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但同样为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提供了更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如此一来,需要法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了解当事人多方面的情况和诉求,否则很难对症下药。实实在在讲,在当前案件快速增长的现实状况下,仅靠法官一己之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确有些勉为其难。但是,难并不意味着放弃,法官还是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想方设法为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贡献司法力量。

行政诉讼是数量占比少的诉讼案件,可能是比较难以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诉讼。在中国这个官本位占据相当长时间的国度,对立是常态。新中国建立后,干群关系发生了质的改变,但传统的、历史的惯性和深层次的文化因子, “官”“民”矛盾依然广泛存在。为避免行政机关利用权力优势干涉行政诉讼,以至于早期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出发点在于担忧弱小的“民”在强大的“官面前易于屈服,行政机关逢诉“必赢”,导致行政诉讼虚化。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不断健全完善,行政诉讼调解、行政公益诉讼、府院联动等等新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做法不断出台、推动,“官”“民”各方对行政诉讼均能以平常心对待,只要协调得当,用心用情用力加以解决,实现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双赢,乃至多赢共赢是完全可能的。

刑事诉讼是老百姓较易服判息诉的案件,但能否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不确定性强,是否得以实现的标准歧义较大。因为,刑事诉讼被告人往往会被处以比较严厉的刑事处罚。再者,我们习惯把定罪的被告人称之为犯罪分子,还把所有刑事犯罪都视作敌我矛盾,扩大化理解“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多认为对犯罪分子当“人人得而诛之”,量刑时判的越重越好。如果谁有让被告人“赢”点什么的想法,“群众不答应”。显然,这是以前过于片面强调刑事制裁的打击职能所致。犯罪必须打击,与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得受到损害并不矛盾。比较朴素的认为,只要遵循罪刑相当,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是初步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当然,刑事诉讼并不限于对被告人一判了之,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方(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社会、组织、行业等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不当机制的纠偏、对普罗大众的警示和引导、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推进,只要有利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都应视为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执行是已经法定程序确定了权利义务的强制性程序,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着重点在于善意文明执行。裁判生效后从诉的层面讲,“输”“赢”已经确定,法官所能做的是把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到位。如果能够做到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的减少或者不影响被申请执行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经营,自然最好不过。假若确实不能做到,依法强制的前提下,用最大的善意执行,让执行各方,特别是让被执行人感受到司法有力度,也有“温度”,不失为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毕竟,司法权威一旦不能维护,非但谈不上双赢多赢共赢,而是全盘皆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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