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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数字法院

时间:2025-08-19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2024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之八--数字法院。

与巡回审判等传统审判方式相较,数字法院建设于法官而言,是新时代伴随科技发展的新事物。司法本身是趋向于保守的,但经济社会发展是飞速的,飞速发展的社会现实推动着司法模式必须与之相适应。以保守为倾向的法官职业,对数字法院技术的接受和应用,之于某些法官,或许还有些难度。

要扎实树牢新思维。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人类社会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进程中,法官作为其中的一份子,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必须树立新思想、新思维,万不可固执己见。与今天社会的飞速发展相较,法律是非常稳定的,不可能朝令夕改。故而,以适用法律为职业的法官趋向于保守,某种程度上是应有之义。保守并非贬义,不是守旧,更不等同于墨守成规。法官职业要求不但要通晓法律,还需积累经验、总结经验。凭经验认定事实、裁断是非,不知不觉用老眼光看新问题,不自觉成为法官履职中难以避免的现象。经验是经历之后的感悟、提炼,只要不是停留在盲目自信中不自拔,而是通过总结经验发现新动向、新问题,说明法官具备较强的新思维意识,昭示法官个人司法理念的升华。比如案例指导,可视为法官对其他法官办案经验的借鉴、吸收。借鉴、吸收又不等同于照搬照抄,类案不是同案,犹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既然不能照搬照抄,那就意味着后案法官在前案法官的裁判基础上可以有所“创新”,也应当从类案的对比中有所“创新”。否则,便有负为前案付出心血的法官等人。唯有如此,才可以推动法官在依法适用稳定、固定的法条时,依然能够顺应时代发展解决新型矛盾纠纷。英美作为案例法国家,法官们在后来的裁判中必然受到前案的拘束,但仍出现了许多“智慧”的法官,在并不违反先例的前提下作出颇具创新、里程碑式的裁判,在司法史上青史留名。与他们相较,大陆法系的法官,显然有着更大的发挥、创新空间。

要主动利用新事物。这里的新事物,即是指数字法院系统。年龄稍大的法官,接受新事物的状态可能会差些,利用新事物的能力可能会受限,以致可利用的丰富资源虽摆在法官面前,但利用率不高。再加上现代科技迭代升级的频率着实令人目不暇接,接受起来有一定难度是可以理解的。但从数字法院的建设进程来看,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建设,基本都是在最高法院的直接部署下推动的。这意味着,作为法官最重要的是把数字法院建设中的要求和做法掌握好、利用好,最大限度把各类资源充分应用到审判执行、审判管理等具体工作中。一张网、法答网、案例库,包括审判管理系统、司法政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发展,无一不是数字法院建设的产物。应用方面,上级法院在提出要求的同时,也给予了比较实用的指导。至于利用到何种程度,达到何种效果,主要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动手”的本领。由此想到一句老话:活到老,学到老。目前来看,六七十年代出生的“老”法官仍占一定数量,有不少还在领导岗位,特别是作为领导干部,当然深知数字法院建设、使用的重要性。从实际情况看,这部分法官在利用数字法院成果方面如果做好了,推进数字法院建设的进程会更快速,数字法院建设的“效益”也必将得到更大程度的彰显。

要切实发展新动能。法官是数字法院的受益者。推动数字法院建设多由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上级法院推动,决策者、部署者是少数法官。随着数字法院建设的推进,每一位法官在履职尽责的过程中,都不可能袖手旁观,而是被深度“卷入”,最广泛的莫过于案件的管理方面。每一起案件、每一个重要节点,都尽在上级法院、本院审判执行管理部门的掌握之中,那个把纸质卷宗往档案柜或办公桌一放,想啥时候开庭啥时候开庭、想啥时候宣判啥时候宣判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作为法官,与其让案管系统推着走,不如主动适应时代和办案需求快步走,并为数字法院建设发一分光、出一份力。典型如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无一不是来源于一线法官的奉献,无一法官不是案例库入选案例的候选承办人。当然,数字法院是个庞大的系统,为案例库建设做贡献仅仅是与法官岗位职责联系最为紧密的一项。优化审判执行运行管理、在法答网提出、帮助解决实务问题,每一名法官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其中,只不过在于法官个人为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作出自身贡献的意愿是否强烈。(作者:刘振厚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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