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2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作者/刘振厚 2024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之七--交叉执行。 交叉执行是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探索出的新方法。从司法实践看,交叉执行早已有之,只不过形成比较系统规范的体系,并达成共识和积极落实则在近期。 交叉执行的基础在于交叉。交叉执行,包括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多种方式。究竟采用何种方式交叉执行,案件不同,需要采取的方式不同。不同层级的法官在不同的交叉执行方式中,处于不同的地位,职权和义务自然也不相同。督促、指令、提级、协同执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所不同的是,督促、协同执行的执行权行使还在下级法院、法官,指令、提级执行则意味着执行权的转移。集中执行虽然也由上级法院决定,往往是涉及多个下级法院、多名执行法官,执行权归属通常由上级法院确定,既可以是某个下级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本身。对如何督促、指令、提级、集中、协同执行,2024年6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详细的规定。之于法官,主要是把《意见》落实好。无论哪级法院的法官,首要义务均在于落实好本身所在岗位的职责。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可碍于面子不督促、不指令或不提级,下级法院的法官要按照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个案中的具体要求,加大执行力度或充分予以配合,决不可因自身工作受到上级法院“干预”,或未得到上级肯定心存芥蒂、“反管理”,甚至阳奉阴违。下级法院法官,质疑上级法院法官业务能力的现象,可能还在某些地方法院有一定市场。需要强调的是,法官们当清楚,执行工作性质和特点有诸多不同于审判工作之处。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乃至领导,在理论上、实践中都有可行性,得到多数理论工作者、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认可并施行,交叉执行即是一种表现形式。 交叉执行的目的在于执行。方法是为解决问题而生。交叉执行作为法院系统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探索的新方法,最终目的在于把案件执行到位,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需要交叉执行的案件,多可冠以“疑难、复杂”。直白些讲,执行难度都很大。既然难以执行,肯定有难以执行的原因。所以,交叉执行要在找出难以执行原因的前提下确定交叉执行的方式。对此,最高法院在《意见》中规定了需要交叉执行的情形。一旦进入交叉执行环节,法官们应当根据这些情形进一步找准原因,针对原因解决问题。至于具体做法,和其他普通执行案件一样,依照法律规定针对个案采取相应的执行手段和措施。但有一点,就执行与审判相较,法官们多认为执行无需“高深”的法律知识,按照判决办就行。实际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型财产权权属不断出现和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这些状况,可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到最高法院近些年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可清晰的展现出来。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是法官执行的依据,更为法官执行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方式方法,法官们需充分利用。当然,也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案件之所以交叉执行,即在于案件本身具有疑难复杂性,对法官们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很大的挑战,扎实掌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官们必不可少。 交叉执行的落实在于法官。从最高法院的《意见》可以看出,交叉执行的落实,上级法院的法官们肩负着更重、更大的担子。比如,从哪些方面督促下级法院,指令给哪个下级法院,是否确有必要提级执行,集中和协同方案的确定,在摸透案情的同时,仍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又要有一定的协调、管理能力。如果真的在交叉执行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被认为是瞎指挥、能力差,损害的不仅是上级法院、法官的形象,且不说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即便是延误、增大执行成本等等,也与交叉执行的目标追求背道而驰。在集中执行和协同执行过程中,不同法院出于自身办理案件的需求,或其他考虑,或法官对案件认识的不同,有时会出现不同声音和做法。这种情况下,在考验上级法院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的同时,更考验其协调、指挥、管理能力。当然,下级法院的法官不可因交叉执行而产生负面情绪,执行过程中的许多具体工作还是要由承办法官来做。不同法院的法官,在坚持依法执行的前提下,必须增强协同意识、集体意识,决不可站在小集体或个人的利益角度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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