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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义

时间:2025-10-13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法官与义

 

义是儒家文化的重要概念。义者宜也,是事物本应具有的样子,有义务、责任之意。

单就义字本身,含义非常广泛。比如大家会多联想到义气、正义。很显然,这一含义与传统“义”之内涵差距不小。既然是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还是从传统之“义”思量法官履职尽责中当如何取“义”。

作为儒家核心思想之一的义,被视作一种道德准则。既对自己负责,亦对他人负责,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依据。遵循义的原则,方可实现公正和平等。法官恰恰是通过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守护公平和正义的职业。

君子喻于义。义是君子的本质。

义的主体是人。法官作为义之主体,当作君子。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传统义的主张有贯通之处。如保障司法公正,是从法官履职尽责的能力视角提出;提高司法效率,是从法官履职尽责的作风视角提出;保持清正廉洁是从法官履职尽责的廉政视角提出;遵守司法礼仪是从法官履职尽责的形象视角提出;加强道德修养是从法官履职尽责的品行视角提出;约束业外活动是从法官履职尽责的自律视角提出。这六个方面,比较完整的涵盖了传统之“义”落实到法官工作、生活中对法官的要求。

目前状况下,或许有些苛求,总觉当今法官用义规范自身做的不够,无论是基于传统文化,还是基于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至少,从一些已经公布的法官违法犯罪案件,包括落马大法官的言行,可以略窥一二。

与违法犯罪的法官相反,明明法官的裁判是公正的,有的还在履职尽责中履行了其他社会义务,得到的评价却是罔顾法律和事实的质疑,乃至冷血的侮辱。套用一句话: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

不过,社会舆论固然不宜作为判断法官道德水平高低的标准,法官们作为社会精英,面对此情此景,予以反思仍有必要。如果只是止于一味埋怨当事人不懂法,或当事人“都不是好东西”,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只会愈来愈远,法官为法治建设作出贡献的难度也会加大。毕竟,法治建设不是法律从业者的独角戏,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普遍接受的法治,才是真实、可信、可行的法治社会。

如果说做君子是对法官个人作为主体的“义”的内在要求,是严于律己的话,对待作为客体的他人,不妨拟喻为宽以待人。  

从履职尽责讲,法官面对的群体是多元的,领导、同事、警官、检察官、律师等等。但显而易见,数量众多且频繁接触的,对法官形象具有重大塑造力的,非案件当事人莫属。

孔子曾言: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法官虽非严格意义上的“仕”,但行使的是国家司法权,是公权力,以君子之风履职尽责自当是应有之意。民国出过一个公认的君子:胡适。如何对待他人,胡适最为人乐道的主张:容忍。

观察今天的社会舆论,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用对立作比有些言重,但缺乏互信确是现实存在。一些个案在诉讼过程中,时常会演变成当事人对法官的“追问”,搞得当事人来法院成了要和法官“打官司”。特别是败诉一方当事人。极端情况下,让法官灰头土脸的是非但未实现胜败皆服,而是双方皆针对法官“信访”,令法官茫然无措。

法官是解决矛盾纠纷的职业,如果法官因履职尽责卷入当事人矛盾的漩涡,竟然成为新的矛盾纠纷需要解决的对象,岂不有些啼笑皆非。

把个别缠访、闹访的当事人搁置一旁,当法官埋怨当事人不懂法的时候,不宽容的心态其实展现无疑。试想,如果当事人都懂法,还需要法律援助、委托律师代理吗。或许有人认为这是钻牛角尖,那就接着讲。中国有句俗语:隔行如隔山。打个或许不太恰当的比方,护士给病人注射的动作,看起来十分简单,但大家心里都清楚,那是训练的结果。挑剔的病人,还会拒绝实习护士为自己服务。对法官来说,很多法条、法律术语是职业常识,可很多当事人在迈入法院大门之后才第一次听说。常见如,不知道打官司的书面用语叫诉讼,见了法庭书记员称呼为某书记的并不罕见。

至于当事人诉讼过程中的咨询和质疑,更能体现法官是否具备宽容心态。当事人表示要上诉或上访时,个别法官会或事不关己般冷淡,或颇为恼怒的讲:想上哪儿上哪儿。此言此行,其实已不仅仅局限于不合符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或可能有违法官作风方面的制度规定。

当然,保障司法公正,建设法治中国,仅靠法官君子般的宽容守“义”显然不足。做一名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合格法官、优秀法官,根本还在于自身道德水准、业务能力、纪律作风等诸多综合素质的提升。不过,忽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一定不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

法官们,尊法重“义”,从我做起。

作者:刘振厚 

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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