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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正确政绩观

时间:2026-04-10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刘振厚 - 小 + 大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迅速部署,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以学习教育成效推动司法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政绩观,诸多法官乍一听,感觉似乎比较遥远。政绩,通常理解,似乎只针对达到一定级别和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如此理解,未免有些狭隘。对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之于法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认识和行动。树立正确政绩观,就是牢固树立公正司法、服务人民的根本目标;践行正确政绩观,就是把党中央的要求落实到审判执行等具体工作中。

观念决定目标,实践在于行动。法官们不妨如此领会: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即政绩观的知与行。

不同法官会有不同观念、观点,法官个人在不同时空状况下,可能产生与平素相差甚远亦或对立的观念、观点。法官从入职法院乃至从学习法律专业之日,当率先树立法律、法治观念与理念。可法律从来不是单一的,它与政治、经济、文化,与国家、组织、个体紧密交织缠绕,抛开这些元素适用、执行法律,便会出现法院系统至今仍反复指出却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机械司法、就按办案。我们常说,人民法院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护“防线”的最强大、最重要的主体,自当是法官。法官认知一旦偏离,视照本宣科、死抠法条为圭臬,只会离公正司法、服务人民的目标越来越远,何谈政绩观之正确。

要求法官把公正司法、服务人民作为树立正确政绩观的根本目标,相信法官们不会质疑。可是,令人头晕目眩、眼花缭乱的社会现实,时不时会侵扰法官,影响司法公正、干扰法官办案的因素令人挥之不去,有些几乎无法排除。这些因素,有外部的,有法院内部的;有他人的,有法官自身的。不得不承认,复杂的内外部因素,不但干扰,有时还左右法官行动,侵蚀法官的政绩观,导致偏离司法公正的工作目标。结合最高司法机关部署,用“牢固树立”加以强调,深意即在于此。愿法官们均镌刻至心灵深处。

谈到政绩,如若跳出只是针对领导干部的片面视角,法官的政绩观视野会更加开阔、维度会更加多重。凡事公务者,其工作业绩均可纳入广义的政绩范围,法官亦如是。当前来看,办案质效最能体现法官“政绩”。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台相关规定,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审判质量指标管理体系,得到法官们的认可。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司法审判数据不准确和集中突击结案,要求治理反管理问题,某种程度上反映出部分法院、法官在对待“政绩”方面的行动上出现了问题。这些反管理的做法,折射的是有法院、法官不能正确对待上级法院、本院的绩效考评规定。很显然,是政绩观出现一定程度的扭曲。严重的甚至揪住考评中某些具体规定的不足、瑕疵,否定整个方案,更是大错特错。正确的做法极为简单,扎实执行的前提下,认真思考,提出可行性的、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对待知行,多认为知易行难,孙中山先生则提出知难行易。我们不是哲学家,不做刨根问底式的探讨。但简单探讨,于法官还是有所启示。

法官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是知。只有知道一定程度并经过考试、考核、训练,方可成为一名法官。从该角度讲,知的条件具备了。可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知的内涵并不仅仅限于法律知识。法律与国家、社会和个人,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等的关系,包括法律人探讨到汗牛充栋程度的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完全可以说,任何一套理论体系都处于不断完善发展之中,看法相左的理论各有自己拥趸的群体并不罕见。对此类复杂的社会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究竟何为真“知”,着实不易衡量和把握。“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身为法官,决不能因难度大放弃信仰正确的政绩观。

法官办案,依法履职尽责,无疑可归类为“行’。行乃法官的常态化工作,审判执行等实操中涉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规章,法官们早稔熟于心,潜移默化的融入心头和日常。正确政绩观一旦树立,相信正确践行不在话下(行易)。故而,如何践行正确政绩观,不再赘言。


作者:刘振厚   

校对:邓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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